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的通知》(闽财会〔 2014 〕 11 号)文的通知 精神,依据“能放则放、能减则减”原则,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三明市财政局不再受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冠名后,向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 级财政部门申请。
三明市财政局今后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 三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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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10 月25 日 |